民法典小知识点032——面对“霸王条款”我们有谈判空间

发布日期:2021-08-09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32

面对“霸王条款”我们有谈判空间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若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经营者以店堂告示或合同条款(如保险合同)等作出的加大另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未经特殊标注并解释可认定为无效的条款。

对于“霸王条款说不”主要是指不同意、不签署、不能达成合意、要求修改或删除不愿意执行的条款。而客观上某些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也是应该由法院来认定的。

消费者有了法律支持针对商家规定的“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有了谈判的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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