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34——禁止放高利贷

发布日期:2021-08-11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34

禁止放高利贷

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根据新的借贷规则,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超过上限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举例说来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

有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第六百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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