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43——保护人格权,让您活得有尊严

发布日期:2021-08-20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43

保护人格权,​让您活得有尊严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以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利。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人格权”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财产权的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九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九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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