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47——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侵犯

发布日期:2021-08-24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47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侵犯

一些人奉行历史虚无主义,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英雄烈士名誉,近年来,发生过董存瑞、黄继光、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烈士名誉受到侵害的事件,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触碰了道德底线,人们对此表示非常气愤并谴责这种行为。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英雄烈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英雄烈士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四章,第一百八十五条;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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