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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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21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75
搞清继子女、养子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很重要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法律关系的区别是: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解除收养关系后,除法定情形外,双方也就不再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由于继父或继母对结婚时未满18周岁的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双方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但是,继父或继母对结婚时已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一般不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亲生父母对其已无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对生父母也无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之间已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三章,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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