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8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发布日期:2021-09-28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82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高于其它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与其它遗嘱效力一样遗嘱人可以通过以其他形式的遗嘱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当然也包括公证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三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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