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路、爱心楼、扶贫法——记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工作者许恒
发布时间:2021-02-10点击数:4938

 

 

许恒与许庄,这是一位老人与家乡的温暖故事。许恒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离休干部,1928年生人,1945年参加革命,194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被评为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工作者。许恒原本可以颐养天年,却因为2003年的一次回乡之旅,改变了离休的惬意生活,为家乡的孩子们忙碌起来……

 

 许恒与上门采访的学生们合影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捐资助学70万元

 
2003年,许恒的儿子回老家江苏省阜宁县探亲,回来后向他描述了当地的贫困情况。言者无心,听者有意。故乡的情况让许恒牵肠挂肚,萌发了为家乡做点实事好事的想法。许恒决定要回到老家许庄,亲眼看看当地的情况。

在老家,许恒了解到当地的老百姓虽然解决了温饱问题,但很多人的生活并不宽裕,比如家中有人得了重病,村民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许恒在一封书信中写到:“许庄是我的家乡,是党哺育我走上革命道路的地方,如今,我的家乡仍有部分少年儿童因贫失学,仍有高中生因交不起学费而与大学失之交臂,为此,我常常夜不能寐……我想为家乡做些微薄的贡献,为家乡人民做些实事。”

许恒反复思考,认识到要想让家乡有个美好的未来,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他决定组建文教爱心基金会,将基金用于家乡的支教、扶贫事业。

为筹措资金,许恒拿出了离休后担任10年特邀律师的劳动报酬、离休干部住房补贴以及平时省吃俭用的全部积蓄,卖掉了因住房困难按政策分得的增配房。为了扩大基金会的影响,辐射更多困难群众,许恒还不断发动身边的爱心人士一起加入这支队伍。许恒多方奔走,发动同事、家人共同筹款,共筹集扶贫资金70多万元。

背负着诸多爱心人士的期盼,怀抱着支援家乡文教事业的梦想,许恒回到了家乡,与当地镇政府达成了捐资建学协议。2004年12月21日,耗资27万元,拥有6个宽敞明亮教室的一幢两层教学楼正式竣工,许庄完全小学终于挂牌成立了。

 

许恒与家乡孩子们在学校操场上合影留念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自小学建成至今,接收的学生人数逐年增加,从最初的几十名学生发展到了现在的百余名学生,为了更好满足学生们的需要,基金会又出资为小学配建了电脑室、图书体育用品室、厨房和多功能房等,并将校园内的土路改造成了水泥路,方便学生进出。

 

传承红色基因的“爱心楼”

 

江苏省阜宁县是革命老区,许庄是革命英雄成长的摇篮,在抗日战争中,被党派到许庄开展工作的年轻共产党员方世英,由于叛徒出卖,被日伪残忍地钉死在墙上。2004年3月,许恒出资17万元,将祖传的旧屋改建为二层楼房,作为基金会的“爱心楼”。楼内设有革命传统教育宣传室、党员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图书室等供村里无偿使用。

为了缅怀先烈,教育青少年,2006年许恒又出资7万多元在“爱心楼”前方建成了坐西朝东的两间平房,与“爱心楼”组成了“方世英四合院”,后又在许庄前后庄上修建了重要通道“世英桥”,铺就了一条通往“方世英四合院”的水泥路——“世英路”。一个初具规模的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成了。

2009年9月,许恒请来江苏省盐城市新四军纪念馆的文史部负责人做指导,多方收集许庄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成功举办了《让历史告诉未来》展览,对周边的青少年进行了多场爱国主义教育。如今,这个不大的四合院已然成为当地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的红色基地。

 

这对小姐妹我帮定了

 

自2003年至今,从上海到阜宁,近20年中,许恒在这条400多公里的回乡路上奔波了无数次。身边有很多声音劝许恒歇一歇,许恒的家庭经济情况也并不富裕,而他却把大半生的积蓄投入到了关心下一代的工作中。实际上,在回乡捐资助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许恒也遇到过不少的困难,但他都不忘初心,数十年如一日,在捐资扶贫献爱的道路上一步一个脚印坚定地前行。

许恒在奔走中,得知许庄有一户单亲家庭,家中一贫如洗,两个女儿即将升入高中却苦于没有学费。许恒亲自上门了解情况,看到破旧的墙壁上贴满了整墙的奖状,他毫不犹豫地表示要帮助姐妹俩。在许恒的帮助下,姐妹俩高中毕业后都考上了大专,全家人感激不已。

同样的故事还在发生,当许恒得知村民许祥益家境困难,女儿六年级就面临辍学,许恒便出钱给他家砌猪圈,买小猪,提供饲料成本,帮助他们脱贫致富,还一直资助其女儿读书。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许恒一直相信,老一辈人把余热奉献给下一代,老一辈人的人生也将更加辉煌灿烂。

(来源:新华社)

【关闭】

上一篇: 关心下一代 精准送温暖——奉贤区各级关工委开展新春送温暖活动

下一篇: 习近平给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百岁老战士们回信

版权所有2016  上海市关心下一代网站   地址:上海市岳阳路265号   电话:64371946   邮箱地址:shggw0570@126.com   沪ICP备0801238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