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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13
近年来,我们时常能看到因为继承遗产而闹上法庭的案例,其中不乏名人事例,如:女富豪龚如心,生前争他人遗产,死后别人争她的遗产;相声艺术家侯耀文,因遗产继承,整整四年才得以下葬……遗产本是逝去亲人留给我们的安慰,但往往也能成为矛盾的起源,有的甚至因为遗产分割,从亲人变为仇人。此次《民法典》的修订,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又会对遗产继承产生哪些变化和影响呢?
《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遗产继承的一项基本制度,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遗赠,均可适用。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民法典》第1145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则当然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产生方式的确定,首先解决了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权责不清的问题,其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顺序,也为妥善分割遗产提供了保障。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1147条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遗产范围,制作遗产清单
《民法典》修订之后,遗产的范围予以扩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除了传统的不动产、存款等,虚拟资产、网络财产也进入到了遗产范围,遗产的类型更加多样化与复杂化,从而也给遗产的继承带了更大的不确定性。遗产管理人需要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财产构成、分布和持有状况,制作遗产清单,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处理债权债务,平衡好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据统计,我国高净值客户中约70%为私营企业主,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主(股东)往往会为了企业的融资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更是常见,这就会使得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由专门的遗产管理人来处理债权债务,更有利于问题的实际解决。早在2019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就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参与到了民事借贷纠纷中。《民法典》将处理债权债务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实际上也是为了平衡好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订立了有效地遗嘱(遗赠等)文件,遗产管理人应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分割遗产。反之,遗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所有被继承人的情况,对遗产进行分割。
采取必要措施,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这也就对遗产管理人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现金类财产,遗产管理人可以进行储蓄;对于不动产,遗产管理人可以维持现状或予以出租;对于收藏品,遗产管理应妥善保管;但是对于股票、基金类财产,就需要遗产管理具备更高、更加专业的理财能力。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既对遗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也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保障。如果遗产管理人在履职期间不尽责,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要求赔偿。
结语
遗产继承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随着家庭财富的不断增加,财富种类的日益繁多,遗产继承越来越趋向于“复杂化”,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势推出,势必将有利于遗产纠纷的解决,保障各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让我们共同期待!
稿件来源:“ 七方法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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