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06——老年人可以事先选定监护人,免除后顾之忧

发布日期:2021-07-20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06

老年人可以事先选定监护人,免除后顾之忧

随着人们寿命的增长,患失智症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如果老年人担心自己可能存在患老年失智症等风险,可以趁自己神志还清楚的时候,选定自己认为可靠放心的人担任监护人。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负责管理财产及生养死葬等事务。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有法律保障的养老途径。这个选定监护人的程序,称为意定监护,选定监护人后建议到公证处公证。

遗嘱也要趁自己神志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订立,否则,等到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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