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11——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发布日期:2021-07-20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11

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老年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

(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注时效性才能更好行使应有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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