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16——居住权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

发布日期:2021-07-24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16

居住权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设立在不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居住权。

1、居住权可以适用于婚姻财产约定、以房养老、遗嘱、赠与、继承等法律领域(这里列出的是设立居住权的几种情形,和房屋是产权房或者公租房没有关系)。

2、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另有约定。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老年人除了出于“以房养老”、“分家析产”等目的给自己设置居住权外,还可以给再婚配偶或保姆等设立居住权,老年人去世后,即便是房子为子女所继承,再婚配偶或保姆仍享有居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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