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18——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发布日期:2021-07-26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18

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电梯、门闸、建筑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入;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租摊位的收入;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收入;快递柜入场费收入等等。这些收入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要纳入全体业主的钱袋子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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