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19——小区车位、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发布日期:2021-07-27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19

小区车位、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小区停车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难题,现实生活中,不少小区车位、车库严重不足,但是,有些开发商或物业却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或租给小区以外的人停放。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小区车位、车库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或者租给小区以外的人停放是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小区车位、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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