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48——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造福人类医学事业

发布日期:2021-08-25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48

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造福人类医学事业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当事人生前未作出明确反对前提下家属具有选择权,可以决定捐献或者不捐献。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生前明确反对了,家属就不能决定捐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伦理委员会要审查他做出捐赠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有没有经济上的诱因,以及一些伦理风险,以此来防范器官买卖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第一千零六条-第一千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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