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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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17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71
收养未成年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应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未成年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收养对象应为符合收养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允许无子女的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 收养子女的数量不受数量限制。
3、收养人需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6、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一千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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