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73——亲生子女不能断绝关系,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发布日期:2021-09-19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73

亲生子女不能断绝关系,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父母与亲生子女关系恶化父母往往一生气就说要与不孝子女解除关系但是从法律上来说父母不能与亲生子女解除关系。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还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否则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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