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098——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方须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日期:2021-10-14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98

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方须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逛商场逛公园去餐厅吃饭去电影院看电影人们在这些公共场所意外受伤后该如何维权呢?

一种情况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公共场所受伤后要在第一时间联系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情况严重的要及时报警。同时拍摄现场的视频或者照片作为证明受伤原因和地点的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公共场所管理方的 “安全保障义务”是老百姓的一道 “护身符”。但是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如果公共场所管理方在实施了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相关措施后就应当认定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自然人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自行承担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三章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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