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103——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1-10-19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103

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但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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