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106——有3种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承担

发布日期:2021-10-22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106

有3种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承担

1、保管病例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2、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不得作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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