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点109——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须担责

发布日期:2021-10-25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109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须担责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民法典增加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自然人,应该将绿色理念融入思想和行动,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物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等日常环保工作。发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比如,到餐馆里吃饭,就算花自己的钱也不要浪费。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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